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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到底是畏惧什么?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2日
司法裁判文书公开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选择性公开的问题。这是11月6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报告里提到的现象。裁判文书公开能增强司法公开透明度,倒逼法官加强能力建设,杜绝暗箱操作,督促广大法官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遏制和预防司法腐败,这是裁判文书公开的积极意义。


那么,裁判文书还能选择性公开,到底哪些不公开,为何不公开?依据什么标准不公开还是全凭涉案法院一方说了算?这关乎司法公开的成效,也影响司法公信的提升。


于裁判文书公开而言,民众最为直观的感受是自从裁判文书公开后,获取相关裁判文书的渠道便捷多了。特别是遇到法律纠纷,一些人便会选择上网查看相似案件法院之前是如此裁决的,以好对症下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或选择起诉,或选择私下调解。这是裁判文书公开于公众最大的指导意义,可以清晰地向公众指明纠纷的处理方式。


而据何海波、于晓虹等教授发表于2016年第10期《中国法律评论》上《大数据分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一文分析所指,目前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量很不足,至少有一半的文书未公开在裁判文书网。而且,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心的案件,无法在网上找到。更重要的是,这些未公开的文书还没有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由此可见,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开不是存在一些问题,而是存在很大的问题。一半以上的裁判文书未公开,只能说明我们的裁判文书公开还处在起步阶段,只具有裁判文书公开的理念,但还缺乏裁判文书全面公开的行动。


裁判文书未公开之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时发生。而且,各地对同类案件的裁决也难免存有冲突。在裁判文书公开后,司法的统一性也慢慢得以提升。通过裁判文书的法律评判来指导民众的行为和生活,更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相比于日常的普法宣传,裁判文书的普法作用更为直接和有效。公众多会格外关注影响性案件的法院裁决,越是影响性案件,越要加大、加强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例如一个王宝强离婚案引爆了整个舆论场,从法律的角度评判,婚内出轨、离婚损害赔偿、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一定是民众关注的焦点。王宝强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如若日后能公开(前提是当事人愿意公开,因为这属于个人隐私案件),也肯定会是很好的普法教材。


另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考量,法官的最好作品就是裁判文书,学者的最好作品就是学术文章。但是,这两者之间因为裁判文书未予公开或公开不充分,一直少有互通,多是隔膜。裁判文书公开后,法官和学者之间才能架起沟通的桥梁,相互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也渐趋增多。


正因为裁判文书的公开,学术界对于法律案例的实证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各类法律学术期刊上,均能见到法律学者对个案的深入研究。裁判文书的公开打通了学术与实务之间的隔阂,让法官的裁决接受法律学者的评判,而法律学者的评判文章也会被法官所阅读,进而可以指导法官更公正的裁决案件。这进一步增强了学术研究的实用性,也有利于增强法官判案的公正性。


在裁判文书未公开之前,各类案件的暗箱操作层出不穷。案件被干扰的信息以及不可告人的秘密也一并被隐藏。而今,当裁判文书公开后,一些优秀的裁判文书也被民众所推崇和认可,这正是裁判文书公开的积极意义。


民众膜拜优秀裁判文书,一方面是因为优秀裁判文书是法官个人专业素养和技能的直接体现,一份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言辞恳切的裁判文书完全可以佐证一位法官是否称职。而我们对于法官裁判文书的评判却一直未有相应标准。在注重结案率的司法审判活动中,裁判文书写作不被重视,这也是优秀裁判文书很少产生的缘由之一。


另一层面,我们的裁判文书还存在说理太少,论证不严,套路太多,沿用格式等情况。所以,哪怕裁判文书公开一段时间后,民间对裁判文书的关注度相对来说还不太高。这就需要加强对法官裁判文书水平的考量,而不是将裁判文书的水平高低视为无物。


现在,一些法院也开展了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活动,但这种评选活动还局限在裁判文书的格式正确、有无错误、是否缺少应写内容等评判标准。例如在《陕西省高级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定标准》中,对于优秀裁判文书的标准定为:裁判文书论理应当具有合法性、逻辑性和针对性。标准列举了什么情况下裁判文书要被扣分的情况,而这种扣分情况多针对的是裁判文书的技术性问题,而不是论理性。这也说明,我们对裁判文书的关注还未能超出技术性审核的范畴,对于裁判文书的论理性和说服性还重视不够。


另对一些影响性案件而言,公开裁判文书,更有利于破除案件中的疑点,消解公众的疑虑,增强司法的权威。越是有争议、越是法律规定不明、越是需要法律对争议做出直接评判的案件,民众更需要从裁判文书中获知相关信息,以便起到指导日常生活和明晰日后行为的作用。


按照法律要求,案件在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是未成年相关的情况时才不予公开,但是,正如周强院长所言,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选择性公开的现象。那么,法院选择性公开的担忧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选择性公开?


是因为案件涉及的人员太广,担心公开后会被舆论穷追不舍?还是因为裁判文书涉及官员个人情况而不敢公开?还是因为案件本身有疑点,担心公开之后会被舆论所劫持?还是因为案件本身审判不公,担心公开裁判文书后被问责、被问罪?无论如何,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开都是对司法公开原则的严重背离,都是在透支司法公信力。


裁判文书的公开还在于破除案件中的“秘密”,并可以排除法外因素对案件的不当干扰。于法官而言,也更期望心无旁骛的裁决案件,剔除法外因素对案件的各类染指。而今,裁判文书公开却遭遇到选择性公开,这为法外因素干扰案件审判提供了一个因由。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就是让案件不可告人的信息难以公之于众。说白了,还是因为案件有疑窦,有争议,有秘密,所以不便示人,不敢公开。


现在,裁判文书公开也不存在客观的技术条件,只因为个别法院担心公开裁判文书会让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会让法院被动的接受舆论审判,会让案件审判遭遇民间评判。但这种担忧毫无根据,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破坏。


经得起公众检验的判决就不怕公开,毫无秘密可言的裁决也不怕公开,公正的裁决更不怕公开。越是藏着掖着的裁判文书,背后越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当裁判文书遭遇选择性公开,司法的公正便荡然无存。要想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正,唯有除了法律规定的限定公开范围外,将其他裁判文书系数公开,而不是有所保留,这才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好注解。作者谭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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