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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豪森:中国证券法的修改及其建议|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6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3日
中国证券法的修改——关于中国内幕交易规则的修改建议Nicholas Calcina Howson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按语:2016年11月12日上午,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6)和第七届环太平洋大学联盟法学院院长会议在杭州召开。此次论坛由浙江大学主办,中国法学会指导,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论坛主题为“私法与法治经济建设”。百余名海内外一流学者和国内著名学者、实务专家参加论坛开幕式。开幕式致辞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意大利国家科学院资深院士Natalino Irti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Nicholas Calcina Howson教授,日本私法学会前理事长、东京大学河上正二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等先后围绕“私法与法治经济建设”进行主题发言。【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号作为媒体合作单位,第一时间为大家发布重磅内容,敬请关注!

浙江大学举办的“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6”汇集了王乐泉、梁慧星、王利明、张谷等诸多老师的精彩发言,全新内容和思想,【法学学术前沿】授权专题推送,回复“浙大高端论坛”或者“20161112”查看本专题全部文章8篇重磅文章。
密歇根大学Nicholas Calcina Howson教授认为中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内幕交易执法的规定有待完善,有两方面原因。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因包括:监管资源缺乏;调查的复杂性和技术手段的缺少;同期检测和取证困难;监管机构作为民事诉讼原告无力;在中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个人民事诉讼和集体诉讼制度被限制;不均衡的权限、自主性和中国的司法独立;以及一些最恶劣的违规者。中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存在角色冲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同时负责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透明度;另一方面给予公司化的国有资本优先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权利。另一个鲜为人知的原因是2006年的《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该法因不必要地限制内幕交易的责任范围,使得执法机构至少在民事领域对其的监管有越权和违法之嫌,从而导致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显得十分微弱或不存在。微薄的内幕交易执法力度在推动一个恶性循环:监管空白使得内幕交易的成本是最小的或不存在的,尤其是相比于所能获取的利益,这反过来又鼓励中国市场进一步的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破坏了透明度和公平的市场声誉,从而破坏了市场有效配置资本的实现机制,导致对投资者吸引力减弱。中国目前的内部交易监管制度受到两个文本的困扰:《证券法》的正式规定和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颁布的指导性文件。2006年中国证券法与2007年内幕交易行为指引规定的行政部门执行之间的冲突,削弱了内部交易的规制。更明显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将采取刑事措施的做法重新纳入立法的范围。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方法是全面修改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禁令的规定。一是进行与内幕交易有关的法律清理活动,通过修改《证券法》、《刑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解决相关规定之间的内容冲突问题,明确内幕交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认定,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稳定证券交易市场;二是对中国《证券法》进行大幅度地革新完善,建立系统的内幕交易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具体可以借鉴欧盟的MAD、英国的FSMA与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的相关条款,提高内幕交易惩戒制度在《证券法》中的地位,让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认识到内幕交易惩戒制度的重要性,以便为加强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提供更有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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