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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房贷出问题,首付款该咋退?答案来了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5日

张三购买一套公寓房,支付了55万余元首付款,不料在申办房贷时未通过。他提出退还首付款的要求,但开发商却说,房贷审批未通过,责任不在开发商,因此不能退还首付款。
  不少购房者都有类似的经历:
  房贷一直办不下
  可开发商不仅不退首付款
  还会让你继续支付剩余房款!
  那么,房贷办不下来都怪张三吗?
  张三的首付款还能要回来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房贷办不下来的原因有很多种,违约责任的划分也有很多种。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被拒的责任由谁承担,那么就按约定来处理。如果双方没有事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会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责任在开发商:
  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在审查时发现上述情况,会不予批准贷款;再有就是开发商漏交了材料,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银行在审批房贷时办不下来。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责任在购房者:
  如果张三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张三的信用记录不好,导致房贷办不下来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应当赔偿违约金,而开发商应当退回首付款。
  3.责任在银行:
  如果金融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审批房贷时间拉长,张三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的。面对这种情况,张三应与开发商协商解除购房合同。若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张三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定金。
  简单来说,无论是谁的原因造成的购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张三都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房贷能再次申请吗?
  贷款申请第一次被拒后是可以再次申请的,不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借款人个人信用必须良好。第一次被拒的原因不是因为信用的问题,如果是因为个人信用问题被拒,那么再次申请贷款将有一定的难度;
  2.如果是因为第一次资料准备不齐全被拒,那么第二次申请贷款资料准备齐全后,通常是可以通过审批的;
  3.具体还要结合当下的房贷市场、政策等决定。
  提醒购房者
  为避免纠纷
  合同注明是关键!
  购房者尽量在合同中注明:“如果贷款不能办理,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以及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而导致购房失败的,可免责并退回所交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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