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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中不同被告情形下的判决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7日





在一些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的是未成年人,有的是精神病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通则中亦有类似规定。
从相关立法精神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侵权人自己有财产的,应当先用他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且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监护人的过错表现在,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尽到监护责任,这种过错并不需要证明,而是由具体的加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推定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监护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地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告起诉时列明的被告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仅以侵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将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



判决时通常出现以下4种判决结果:1.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2.判决侵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3.判决侵权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4.判决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赔偿。
第1种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方式,仅将责任判由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即使判决生效,到执行阶段原告的权益实际上得不到真正保障。
第2种判决侵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方式,就更为不妥。法律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只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种,只能作为无民事行力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直接将民事赔偿责任判由不是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才是诉讼法律关系的实际承受者的基本原理相悖。同样,由上述分析可知,第3种判决侵权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方式也不妥当。
所以,在诉讼中如原告仅要求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相关规定,告知其如果不追加监护人为被告,则仅会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时,其将无法得到赔偿。经过释明,原告多会选择追加监护人为被告,这样就可依法作出第4种判决。



二、以侵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同时将其全部或部分监护人列为被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方式将无民事行力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被告的同时,将其全部或部分监护人列为被告,法官可按照起诉的对象作出相应判决。即判决无民事行力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作为监护人的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原告只起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有人认为,监护人与受害人(原告)之间不存在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的确,监护人没有为加害行为,不是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但根据法律规定,他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民法通则第133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监护人基于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这种替代责任。另外,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仅理解为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虽无直接关系,但法律作出规定的,亦可作为当事人。所以,监护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了明确这种关系的特殊性,不妨将案由定为“监护人替代责任纠纷”,可以直接判令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审理过程中,监护人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

那么,监护人应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呢?一方面,监护人可以就作为基础关系的损害赔偿关系中的事由进行抗辩,如以加害人没有为加害行为,或者并没有造成诉称的损害结果等事由进行抗辩。这种抗辩权从他们的监护关系亦可说明,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就诉讼问题无法商量(因为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亦无须商量(因为一方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另一方面,监护人可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责任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减轻自己的责任。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当监护人有证据表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并无过错,当然可以减轻他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监护人还可以实施加害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财产为由进行抗辩,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替代责任。
在监护人提出第三种抗辩主张,并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若抗辩主张成立,可向原告释明追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也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职权追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并判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赔偿时,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中,直接的责任人为侵权人本人,在其没有财产或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可判令监护人承担补充替代责任,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财产无法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微信公众号
作者:五莲县法院 仲崇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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