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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打击拒执犯罪 一周5名老赖被判刑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9日

10月14日,登封市法院公开审理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50多名被执行人参加了旁听。
2014年5月7日,登封市法院对郭某诉张某等人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在两个月内偿还郭某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约定到期后,张某并没有履行偿款义务。
根据郭某的申请,登封市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在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张某依然不履行还款义务,且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10月14日,登封市法院公开审理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决定择日宣判。
当天,法院同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了另外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冯某因拒不退还他人房屋两间,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10月18日上午,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朱某、王某、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三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炅亲自担任审判长,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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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拆迁补偿款 规避执行反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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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2年5月21日22时许,朱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中牟县段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中,与前方同向行人景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景某受伤住院。后景某就此事起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后,景某、朱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朱某赔偿景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6412.67元。
执行掠影2013年7月25日,景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中牟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朱某拒不履行执行通知书内所列义务,其间,中牟法院曾对朱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朱某仍不履行全部义务。

2014年7月7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朱某所有的位于中牟县白沙镇的自建房屋一幢;2015年10月30日,朱某明知中牟县人民法院将其账户冻结,将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对其拨付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转移至范某名下。
拒执犯罪 朱某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义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景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中牟法院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朱某于2016年8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履行了判决义务。鉴于朱某行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中牟县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过庭审查明事实,综合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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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判决转移房产 被追责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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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4年10月14日,因李某给王某提供劳务,在施工时李某受伤,后因为医药费纠纷将被告王某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189201.3元。
执行掠影该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9日生效。王某明知位于中牟县县城西区龙苑小区的住房可能会被执行,便于2015年8月27日将该房产以明显极低价恶意转移给其弟,造成该案判决不能执行。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给付李某人民币10000元 。
拒执犯罪 2016年8月30日,王某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给付李某人民币170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现该判决已执行终结。


经过庭审查明事实,综合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八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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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迁出他人房屋 无视法律终尝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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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周某原是李某亲弟媳,后周某与丈夫离婚,并约定位于中牟县建设北路40号院二排5号的一楼住房归周某所有。但李某及其家人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拒绝搬出。周某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及小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返还周某位于中牟县建设北路的一楼住房,同时返还该房屋所占用的小院。后李某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掠影2016年3月4日,中牟县人民法院通知李某履行法院判决规定的义务。

李某在接到上述判决书和中牟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
2016年4月5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
拒执犯罪 2016年9月28日,李某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日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10月17日,李某履行了判决书所列义务,双方达成谅解。


经过庭审查明事实,综合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院长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工作,也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的保证。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隐藏、毁损财物规避执行或者将财产隐藏、转移给他人等行为进行打击,以打击拒执罪为切入点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让生效判决、裁定不再是“法律白条”,是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和严肃性,更是维护法治的权威。
希望其他的被执行人,如果有能力履行一定要及时、自觉地履行判决、裁定书的义务,切不可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或者是围攻、殴打法院的执行人员等等,这些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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