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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父母为子女自创姓氏违背公序良俗——吕x诉x派出所民政行政登记案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31日
【中  码】民法总论·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t01051)
【关 词】行政 姓名权 姓氏 公序良俗 父母 传统文化 社会公德 直系
长辈 抚养人
【学科课程】民法总论
【知 点】公序良俗原则 姓名权
【教学目标】掌握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
【裁判机关】xx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行政一审
【案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2016310日)
 
【案例信息】
    民政/行政登记
       x
       x派出所
 
【争议焦点】
父母为子女选取父母之外的姓氏,该姓氏非其他直系血亲长辈和抚养人的姓氏。上述行为是否合法,父母是否有权为子女自创姓氏。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吕x的诉讼请求。
判决宣告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可以为子女选取姓名。子女原则上应跟随父姓或母姓。父母为子女选取非父母双方的姓氏,但该姓氏并非子女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又非其他抚养人的姓氏,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风俗。因此,父母无正当理由无权为子女选择父母双方之外的姓氏或者编造姓氏,以该姓氏申请户口登记被派出所拒绝的,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法理评析】
姓名权系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自我命名权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但行使姓名权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子女原则上可以随父姓,亦可以随母姓,以下情形可以选取父亲和母亲之外的姓: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具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要求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要求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我国的姓氏代表了中华文化的传承,若公民随意选取父母姓氏之外的姓氏,将背离传统文化,对社会风俗和伦理观念带来冲击。另外,子女跟随父母姓氏便利社会管理,若随意选取姓氏,将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使得公民失去对社会关系的一般判断。综上,公民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选取父母之外的姓氏或者编造姓氏。
当事人为女儿取名既未随父姓,又未随母姓,其向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被拒绝,遂提起诉讼。公民具有决定姓名的权利,父母行使亲权的代理行为,有权为子女决定姓名。但子女原则上可跟随父姓或母姓。当事人选择的姓氏既非子女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又非其他抚养人的姓氏,其不符合选用父母之外姓氏的权利,因此,派出所拒绝为其办理登记的行为合法。
【适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 行政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行政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后果。
2.论述公序良俗在姓氏选择上的应用。
3.试论如何为子女选取父母之外姓氏。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行政判决书》
原告:吕x
被告:x派出所。
x、张x两夫妻在决定为女儿取名为“北燕云依”后,吕x前往x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该派出所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吕x认为此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的姓名权,遂以其女儿“北燕云依”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拒绝以“北燕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的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本案原告“北燕云依”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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