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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货物延期被拒收,造成的损失何赔?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物流公司未明确告知顾客价保条款,也未在运单上写明该条款,造成货物延期或损毁后,能否以价保条款主张限制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3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系灵宝市寺河乡果农,经营有30余亩苹果园。于某系郑州市客户。2020年临近春节年关,于某向陈某订购灵宝苹果150箱,打算在春节期间馈赠亲友,双方约定货到付款。2020年1月14日,陈某通过河南某物流公司向郑州于某发货150箱苹果,原定三天到达郑州的苹果,于某却迟迟没有收到货。直到1月30日,物流方才将苹果送至于某。而此时春节已过,超出原定收货时间近半个月,客户于某拒收货物。150箱寺河山苹果也因长时间运输,没有冷藏保存,而无法二次销售。后陈某与物流公司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内容为赔偿责任范围。原告陈某认为被告物流公司应当承担其全部损失13000元,而被告认为陈某支付保费10元,声明价保金额是2000元,同意按价保金额或运费三倍进行赔付。经庭审调查了解,原告陈某虽向被告支付609元快递费用,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当时已明确告知原告609元快递费包含有599元快递费和10元价保费用,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也未载明价保条款和金额。被告因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将货物退还原告时,货物尚未完全损毁,原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亦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货物价值20%即2600元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0,400元,退还原告运费609元。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价保的邮件损毁,邮政企业按照价保金额进行赔偿;未价保的邮件损毁,邮政企业最高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引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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