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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民法典首案:诉讼解约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4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下称思明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诉讼解约中合同解除时间的规定作出了首个相关判决诉讼解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针对“诉讼解约”的情形,之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解读也不完全一致。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近日,思明法院据此对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一起来看看吧!案情简介2019年12月,某旅行社与旅游产品销售平台(下称销售平台)签订《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并依约支付平台管理费。2020年1月,销售平台根据报团游客的数量,向旅行社下了18个订单,旅行社为此先行支付各项费用近16万元。因疫情影响,其中17个订单取消。销售平台未按照双方约定结清费用。2020年12月,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并要求销售平台退赔各项费用。法院判决 
       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双方合同解除法院经审理认为 
       旅行社与销售平台签订《旅游专线(专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销售平台至今未与旅行社结算团款以及旅行社先行垫付的费用,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销售平台支付尚欠费用及逾期利息等,有相应依据,应予支持。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销售平台退赔旅行社相关费用,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除时间的确认采取通知到达主义的立法模式,具体体现为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但是,在当事人未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易产生争议,也给司法统一裁判造成障碍,亟需规范。 
       鉴于此,民法典在充分考量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原理通说,在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该规定切实有效地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强大的实践性特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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