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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6日

案情
       2020年1月13日至5月27日,被告人商某先后窜至阳信县某燃化公司南门附近、阳信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北门、时代公馆小区东门等地,采用撬车门、砸玻璃等手段,盗窃路边车辆内财物,共实施犯罪行为9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 379元,致使被盗车辆毁坏,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5 056元。 
       分歧 
       对商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商某定罪处罚。理由是商某同时实施了盗窃行为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较盗窃数额大,社会危害性更大。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对商某定罪处罚。理由是商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毁坏汽车门及玻璃的行为属于其实现盗窃的手段,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将毁坏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商某数罪并罚。商某实施的盗窃行为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均达到数额较大的危害后果,数罪并罚才能全面评价其犯罪行为。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商某构成盗窃罪一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一)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本案中商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比较,盗窃罪属于重罪。因为盗窃罪的法定刑分三个档次,一般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只有两个档次,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罚的规定来看,两罪的起点刑所差无几,但盗窃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可见盗窃罪刑罚幅度较大。就本案而言,商某的盗窃行为和毁坏财物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上述两罪均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但盗窃罪可以判处管制,并且可以并处罚金。本案中商某盗窃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应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且可对其并处罚金,才更能实现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目的。其次,从刑法理论看,商某实施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属于牵连犯。刑法理论认为,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为择一重罪论处。通说认为,牵连犯有三个特征:(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2)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3)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本案中,商某基于盗窃的主观目的,采取毁坏他人车玻璃等手段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盗窃罪属于重罪,故本案应以盗窃罪对商某定罪处罚。最后,从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关系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罪。效用侵害说认为,毁坏的含义不能仅仅局限于物的物理上的变更或消灭,还应包含减少或丧失财物的效用。盗取他人财物后使得他人无法利用物的效能,对于物的所有人来说也是一种毁坏。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对立排斥关系,应该是A与A+B的关系。本案中商某采用毁坏手段盗取他人财物,对于车辆被毁坏的所有人来说,其造成的损失与车玻璃被盗造成的损失无异。故对商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从整体上评价为盗窃罪,将毁坏财物的数额纳入盗窃数额,在定罪量刑时进行评价,以实现与其罪刑相适应的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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