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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违约金知多少?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7日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根据违约金产生的依据,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约定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的违约金形式。《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固定比率或数额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可以说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合同法》颁布之前,《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均已废止)中对法定违约金有过约定。之后被认为法定违约金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其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两个文件。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增强以及《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的出台,对于违约方的制裁和守约方损失的救济逐渐完善。司法实践中,法定违约金已基本名存实亡(本文之后的违约金是在约定违约金的概念上展开)。
根据功能来分,违约金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当事人违约时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金钱赔偿,该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不影响违约方另行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违约方违约时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该违约金是对违约损失所做的赔偿。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分析。
《合同法》在第114条对违约金问题分三款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事实(包括迟延履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结合该款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具有双重属性的。首先《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违约损失为基础,侧重赔偿性,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数额,以保证损失的以赔偿;其次《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并不局限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使守约方没有损失或者违约金的数额超过守约方的违约损失,如果超出数额不是太高,法律并不干涉。


《合同法》解释(二)在第27、28、29条又对如何启动违约金调整的程序以及以什么标准增加和降低违约金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坚持了赔偿性和惩罚性并用的原则。如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但在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处理违约金问题时,应注意贯彻违约金赔偿性和惩罚性并存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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