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河南郑州郭永康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随笔

荥阳一原告案件审理期间多次哄闹法院 被法院拘留15日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9日

司法公正需要良好的环境与秩序,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2016年10月17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对一名在法院吵闹,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当事人张某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2016年1月,原告张某平、张某鑫、张甲与被告张某玉、张某良因不当得利纠纷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荥阳法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某平多次到人民法院采取哄闹、滞留、拉扯横幅等违法手段,严重扰乱法院的办公秩序。
10月17日,张某平再次采用非法手段影响法院正常办公,法院领导十分重视这起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正常审判秩序,在劝说、训诫无果的情况下,荥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闹事者张某平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法院提醒,《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起诉本身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正当的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希望案件当事人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如对法院的审理或裁判结果有异议,要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和寻求救济。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